一般詐騙罪與非法集資罪的主要區别是:
1、犯罪的對象不同。集資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用以集資獲利的資金,包括金錢與财物;但後罪即詐騙罪的對象則是特定的,即行為人是針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單位去實施詐騙行為并獲取其錢财。
2、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同。詐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隐瞞真相直接使被騙人交付财物的行為,被騙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為了投資營利,亦可以是購買某物。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而言,集資詐騙罪行為是被包容的法條屬特别法條,因此,對以詐騙方法騙取集資的,應當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科刑。
根據《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隐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為;集資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