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法人一章第四節專門規定了“特别法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說,“法人”分類是我國立法的創新。“盡管現在對法人的分類,營利和非營利的分類,關于特别法人的規定,關于非法人組織的确認,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确實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代理
《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法人一章第四節專門規定了“特别法人”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别法人。”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說,“法人”分類是我國立法的創新。“盡管現在對法人的分類,營利和非營利的分類,關于特别法人的規定,關于非法人組織的确認,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确實從中國的實際出發。”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律師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