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農民個人之間可以将自己承包經營的土地進行流轉。流轉的形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3、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4、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