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應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四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複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