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在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是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消防法,對原消防法進行了修改完善,明确了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改革和完善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職能;加強和完善了消防安全法律責任,加大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