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醫療事故的鑒定部門: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是一個市轄區的,那麼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鑒定文書的最後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内,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鑒定工作。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争議的技術鑒定工作。
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鑒定案件,隻能夠是病曆疑難、複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