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十一個學科門類,即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曆史學、理學、農學、醫學、工學、管理學。一般地凡是已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準予畢業并獲得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的,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委批準,在同一學科門類中,修完一個本科專業獲得學士學位後,再攻讀第二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準予畢業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