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初,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發布了新版《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名錄中新增了畫眉、鹩哥、紅脅繡眼鳥等知名的“籠養鳥”品種,如今成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意味着擅自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上述野生動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成都花鳥市場上,是否仍有上述鳥類在售?許多鳥類愛好者産生疑問:此前已養殖的上述鳥類,算不算違法?對此,紅星新聞記者連日來走訪成都花鳥市場,對話律師,揭秘“提籠架鳥”背後的法律問題。
走訪:實體店下架,網店仍在售賣
畫眉、鹩哥、紅脅繡眼鳥作為養鳥愛好者最喜歡的鳥類,過去在花鳥市場上随處可見,甚至有不少人擺在路邊售賣,而今被列為保護動物後,鳥市的情況如何?
近日,紅星新聞記者來到才成都市青石橋花鳥市場,挨個進入每個商家打探,看其商店内是否有出售畫眉、鹩哥等保護鳥類。
在市場逛了一圈後,記者并未在商店内看到畫眉、鹩哥等鳥的蹤影。而在記者打探的過程中,一位寵物店老闆告訴記者,畫眉、鹩哥等鳥類現在是保護動物,買賣保護動物是違法的,所以從今年初開始,市場内各商家便下架了各種保護鳥類,同時,市場管理方也會不定時對市場内商家進行抽查。
△青石橋市場在售鳥類
3月25日上午,記者來到位于成都市青羊區文家場立交附近的西部花鳥園,記者看到,整個園區周圍的牆壁上也張貼了愛護鳥類的宣傳海報,同時對于鹩哥、畫眉等保護鳥類也做了提示海報。
走進最近的一個商鋪,店内擺滿了各種鹦鹉,并沒有其他鳥類。随後,記者陸續又走訪園區内另外幾戶商家,記者在園區最裡邊的一戶商家門前找到了畫眉鳥的身影,記者咨詢價格時,該商戶老闆表示,現在國家禁止買賣保護動物,店内養殖的這隻畫眉隻作為私人養殖,不出售。
實體店雖然已經下架,但記者登錄某購物網站搜索百靈鳥,彈出的信息中,仍有商家在售賣鹩哥等保護鳥類。其中一家名為廣州世貿商城的店家,其售賣的鳥類包含鹩哥等保護鳥類。
記者随後聯系商家,按照商家提示添加其微信。商家告訴記者,3個月大鹩哥1700元一隻。而在其朋友圈記者看到,海南八哥、畫眉、喜鵲等鳥類都有售賣。
△網上在售的鹩哥
△網上在售的保護鳥類
除此以外,記者在另一名為廣州貿易商品的店鋪内看到,鹩哥、畫眉等鳥其也仍然在賣。
養鳥人:5年前養的畫眉,算不算違法?
部分“籠養鳥”被列入保護動物名錄後,是否還有人在養呢?
記者随後來到成都市人民公園,多方打聽後,記者在鶴鳴茶社門前,碰到了一位提着鳥籠的先生,其表示,自己養鳥已有4年之久,他買鳥時還其不是保護動物,但今年2月相關保護條例出台之後,其所養的鳥類成為保護動物,但由于鳥已經養了4年之久,現在放生鳥類,鳥也無法再适應野生環境,放生反而可能是一種傷害,他更願意繼續養着。
△挂在公園裡的鳥籠
當記者問及其所養鳥為何品種時,其表示現在是保護鳥類,具體品種不方便透露。
随後記者在鶴鳴茶社旁水池邊,看到正在清洗鳥籠底闆的李大爺。李大爺告訴記者,今年70多歲的他,從60歲退休後便購買了畫眉鳥養着,而這一養便再沒放下。5年前,他再次來到文家場以800元/隻的價格購買了3隻畫眉鳥,現在已經養了5年。
△李大爺的百靈鳥
今年2月份相關規定出台後,李大爺所購買的畫眉被列為2級保護動物,是養還是放,讓他也不隻如何是好。
律師:建議養殖者保留名錄調整前已養殖的證據
新保護名錄出台後,違法如何認定,對已經養了保護鳥類的人員将産生何影響?
據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周衍介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經科學論證,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對列入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驗的年度生産數量直接取得專用标識,憑專用标識出售和利用,保證可追溯。”
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農業農村部在2021年2月5日發布的公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見附件)于2021年1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已經合法開展人工繁育經營活動,因名錄調整依法需要變更、申辦有關管理證件、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于2021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在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可依法繼續從事相關活動。周衍認為,根據以上規定,在《名錄》公布前,已經合法開展人工繁育經營活動的,因名錄調整,應當依法變更、申辦有關管理證件、行政許可決定。
在重慶周立太(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馬飛飛看來,《名錄》公布後,市民買賣保護鳥類則涉嫌違法,而非法養殖,則主要面臨處罰為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同時根據其具體違法情況,将處以相應罰款。
馬飛飛認為,目前保護名錄剛剛更新,對于名錄調整之前已經養殖的要分階段看,在調整之前的買賣和養殖行為不違法,但在名錄調整及實施後,是否違法,是實踐當中的難點,也需要主管部門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或出具規範性文件予以明确。
“當然,這裡的養殖并不包括大量的商業性養殖或繁殖。”馬飛飛說,因為涉及到已經養殖的野生動物是否具備野外生存能力的認定,如果确實具備野外生存能力,可以與主管機構聯系确認具體放生地點,如果确實不具備,則維持現狀為宜,但最終以主管部門意見為準,基于或有法律風險,建議養殖者保留名錄調整前已經養殖的證據。
紅星新聞記者 闫宇恒 攝影報道
編輯 劉宇鵬
(下載紅星新聞,報料有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