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甘肅農村宅基地每戶面積标準為不超過330平方米。
2、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隻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标準。
3、根據《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讨論同意向村民公布,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并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
4、農村村民住宅用地按以下标準執行:
5、農區:村人均耕地667平方米(1畝)以下的,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方米,667平方米(1畝)以上1334平方米(2畝)以下的,不得超過267平方米,1334平方米(2畝)以上的,不得超過330平方米。
6、牧區: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