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養孩子的條件如下:(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民法典》實施後無子女變更為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而且還要求收養人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法律依據】《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