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争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曆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争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曆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