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産分割的法律依據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号《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财産分割的法律依據是《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财産,按一般共有财産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财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号《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