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無論員工是否轉正,公司都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内繳納社會保險費。
但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試用期雙方都存在較大變數,所以很多是從轉正後為其繳納的。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确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