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産權的土地使用證不歸個人,是歸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
小産權的土地使用證不歸個人,是歸集體所有。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産、兼并等情形緻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