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務報告附注的編制要求
(一)中期财務報告附注編制的基本要求
1. 中期财務報告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披露
編制中期财務報告的0的是為了向報告使用者提供自上年度資産負債表日之後所發 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因此,中期财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 礎進行編制,而不應當僅僅披露木中期所發生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2. 中期财務報告附注應當對自上年度資産負債表R之後發生的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 進行披露
中期财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披露自上年度資産負債 表曰之後發生的,有助于理解企業财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 或者事項,此外,對于理解本中期财務狀祝、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交易或者 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二) 中期财務報告附注至少應當包括的內容
1. 中期财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财務報表相一緻的聲明。企業在中期會 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内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迸行 追溯調整的f應當說明原因。
2. 會計估計變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确定,應當說明原因。
3. 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4. 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 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祝;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 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6. 合并财務報表的合并範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7. 對性質特别或者金額異常的财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8. 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9. 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内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 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10.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5号——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 露經營分部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11. 中期資産負債表日至中期财務報告批準報出0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12. 上年度資産負債表日以後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産的變化情況。
13. 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如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 者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産轉讓及其出雋情況、重大的同定資 産和無形資産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産減值損失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第5項和第10項有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 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 年度可比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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