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交納了旅遊定金後,可以視為履行了合同的義務,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合同,但該合同是成立的。
簽訂書面旅遊合同,并不是為了應付旅遊主管部門的要求,而是為了保障旅行社和遊客雙方的合法權益。
不論是旅行社服務的外在要求,還是内在需求,都指向旅行社服務應當采用書面旅遊合同形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标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産生定金的效力。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