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物流公司要想做大做強上等級,除了其他方面要達标外,還得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物流公司要想成為自開票企業,也必須要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車輛;稅務部門對自有車輛的确認又是以《機動車行駛證》上所登記的為準,這也是稅務部門審批自開票物流企業的硬性指标。所以在全國的各物流企業中,有很大部分的物流公司登記的公司自有車輛中,就有大部或全部都是由“挂靠車輛”所組成。
個人或集體購車後,要想憑個體跑運輸,進入到物流市場進行經營,可以說是十分困難和難以生存的。自己的所在地的貨源絕大部分都被當地的物流公司所壟斷,而車到異地返程配貨時,又因個體車輛資信度不夠,難以配到好的貨源。因此作為個體車,也隻有投靠到一定知名度的物流公司的旗下,才能夠有較大的生存空間。盡管每月還要向挂靠的物流公司繳納管理費,也是在所不惜了。
綜以上所述,要想回答你提出的物流公司如何規避挂靠車輛的風險就比較容易了。作為物流公司對于挂靠在公司的車輛對産權者和駕駛員是一定要嚴加管理,要進行定期的安全管理學習,并嚴格執行公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和《車輛安全檢查制度》;對于挂靠車輛的保險一定要認真監控,絕不能出現脫保的現象,保險到期後,都是由公司墊資足額購買各種保險,這是規避風險最有效,最實際的手段。至于你說的挂靠車輛惡意跳貨的事情,在實踐中還是絕無僅有的。但是在長期的運營過程中,我以為,最大的風險在于車禍和貨物的損失超過了保險公司最大的賠付極限的風險是随時都存在的,因為在法律的層面上,一一旦造成這種結果的出現,物流公司是要成為第一被告站在法庭上應訴的;盡管可以同時讓挂靠車方也站上第二被告。可是在賠償金還得要物流公司先行給付的。這種風險出現後,物流公司是沒有什麼更好的辦法來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