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題。标題通常在第一行中央寫上《尋人啟事》、《尋找XXX))或《尋XXX))等字樣。
2、正文。正文一般須包括以下四項内容:
(1)交待走失人的身份、特征。主要包括走失人的姓名、性别、年齡、外貌、衣着裝束、說話口音等體貌特征。這是鑒别走失人的主要依據,一般要寫得非常詳細,要特别指出體貌上的顯著特征。
(2)交待走失的時間、地點、原因。要說明走失人在何時、何地走失的,同時還需說明失蹤的具體原因。
(3)聯系的方法。寫清如何與尋人單位或個人聯系。
(4)結語。在正文的後面,有些尋人啟事還會寫上幾句感謝之類的禮儀用語。另外,針對那些因某些原因出走的人,還會寫上諸如“家人十分想念,本人見到啟事速同家人聯系”或“本人見到啟事後,速回”的話語。
3、落款。寫明尋人啟事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以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