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的,并不能阻礙勞動者申請工傷的認定,勞動者可以在工傷發生一年内申請工傷認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内,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适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