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期間是否要繼續上班要根據具體情況确定:
1、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期間就要繼續上班。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可以不上班。
2、但是,如果勞動者在申請勞動仲裁前就已經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勞動者在勞動仲裁期間是不用上班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
(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