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所以簽訂的實習協議原則上是屬于合同,而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所以簽訂的實習協議原則上是屬于合同,而不是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勞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