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