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合同抗辯權的行使是:
1、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權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難以給付之虞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或未為合同履行提供擔保之前,有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适當擔保時,應當恢複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複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