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婚前财産認定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種,婚前由一方全款出資購買,并且将該房産登記在該方自己一人名下,則該房産屬于該方的婚前個人财産,離婚時另外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第二種,《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産買賣合同,以個人财産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财産還貸,不動産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産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産歸産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産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财産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産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