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申請時間的規定有: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确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期間不計算在内。
2、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後六個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
3、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