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标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
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将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将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将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