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買房,産權歸登記方所有,為一個人的婚前财産;
2、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财産;
3、婚前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1、婚前買房,産權歸登記方所有,為一個人的婚前财産;
2、若是婚前一方買的,但婚前或婚後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則是雙方的共同财産;
3、婚前買的,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後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