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如下: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事實還未被發現,或者被發現了但是還沒有被傳喚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将自己置于辦案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依據】
《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