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剛結婚。“新婚燕爾“,亦作“新婚宴爾”。原為棄婦訴說原夫再娶與新歡作樂,後反其意,用作慶賀新婚之辭,形容新婚時的歡樂。
結婚,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确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産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
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别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别的人之間不能結婚。
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産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确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産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确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