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系(部、院)及拟轉入系(部、院)審核同意,由學校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
2、學生在本省範圍内轉學,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審核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批。本省高等學校學生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轉學的,須經轉出學校同意,連同轉入學校接收函件,報省教育廳審查同意,并由省教育廳與拟轉入學校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聯系,由該主管部門審批。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學校學生拟轉入本省高等學校學習的,須經轉出學校及轉入學校同意,轉出學校報其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由轉入學校報省教育廳審批。
4、轉學批文應抄送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學的,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