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規定,持卡人超過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使用僞造信用卡等的持卡人,數額較大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二)》,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