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報廢車上路行駛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包括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中所指的兩類報廢機動車,主要是指“達到國家報廢标準,或者雖未達到國家報廢标準,但發動機或者底盤嚴重損壞,經檢驗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機動車。拼裝和已達到報廢标準的機動車,由于其不能達到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安全标準,上路行駛後極易造成其他機動車、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的損害。
因此,交管部門對報廢車進行強制報廢,對駕駛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