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購房者在買房的過程中分不清什麼是定金和預付款,由此而上當受騙受有損失。那麼,什麼是定金和預付款?如何區别定金與預付款?下文将就此問題展開分析與讨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于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預付款是産品或勞務的接受方為表明自己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為對方履行合同提供一定資金,在對方履行合同前率先向對方支付的部分價金或勞務報酬。實踐中,訂金、預付金、誠實信用金等都是預付款的種種别名。定金也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給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就這一點而論,與預付款相似。但定金不是預付款,兩者在給付目的、給付時間、性質和作用上存在區别。在商品房買賣的實踐中,應加以鑒别。
二、商品房買賣如何區别定金與預付款
1、定金的給付目的在于保證合同的成立或履行,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通常會注明“已收定金××元”或者表明交付款項的用途,如“為了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等。而預付款的目的在于以率先支付一定款項作為合同履行的誠意,或者将這一數量的款項作為合同履行所需資金的一部分。所以,預付款實際上是合同應該履行款項的一部分,定金則不然。
2、定金的給付時間既可以在主合同正式訂立(即合同預約階段),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而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式訂立之後才能要求給付。如果,開發商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購房人收取預付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合同後,所收的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未能訂立正式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返還實際所收費用。
3、定金的作用在于擔保主合同的履行,在買賣合同訂立前,一般就約束雙方當事人按時簽訂正式合同;而在合同訂立後的定金主要在于促使雙方當事人進入合同的實質履行階段,即開發商按時交房,購房人按時支付房屋價款;如果,任何一方違反約定,則适用定金罰則。但就預付款而言,合同無效或者出現違約事由時,退還相同數額即可;其不具有懲罰的性質,違約時不會産生喪失預付款或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問題。由于定金和預付款都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率先付給另一方的金錢,實踐中極易混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如何确定,購房人給付的究竟是定金還是預付款,應依開發商和購房人的給付意思和簽訂的合同來定。如果給付的意思不明确或依法不能認定具備定金條款或定金合同的,應該推定為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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