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三個孩子不會全部判給一方,一般是一邊兩個,一邊一個。法院會根據雙方的經濟情況和撫養能力,孩子的年齡等判給有利于孩子成長的一方。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子女已滿十周歲的應考慮子女的意願。
5、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