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會計工作管理制度
1、國務院财政部門主管全國會計工作。
2、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二、會計核算與監督
1、會計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賬
(2)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
(3)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
(4)正确采用會計處理方法
(5)正确使用會計記錄文字
(6)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會計核算的主要内容
(1)款項和有價證券收付
(2)财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本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财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記憶口訣:收菜(财)、摘(債)果、妻(其他)子(資)計。
三、會計憑證
1、分類
(1)原始憑證
(2)記賬憑證
2、會計憑證的保管
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經會計負責人、主管人員批準,可以複制。
四、會計賬簿的種類
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其他輔助賬簿
五、會計報告
1、會計報告的構成: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财務情況說明書
2、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3、會計報表按時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會計報告
六、賬務核對和财産清查方式
賬證核對、賬賬核對、賬實核對
七、會計檔案管理
1、歸檔範圍及保管期限
2、會計檔案的鑒定與銷毀
八、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1、崗位設置: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一崗多人
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管理 和收入、支付、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
2、會計人員回避制度
(1)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
3、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4、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1)因提供虛假财務報告、做假賬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因僞造、變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會計報告等,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3)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九、會計工作的交接
1、一般會計人員交接手續,因會計機構負責人或主管人員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主管人員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3、交接完畢,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山上簽名或蓋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4、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原來的賬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賬;
5、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相關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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