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賠償。隻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至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确定,則需要根據以下的标準來确定: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确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