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是個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相結合.個人所得稅的法律來講,它分兩種情況來處理。
2、對于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其個所稅由其供職的單位代為扣繳。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52号)第三十六條“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内二處或者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内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義務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之規定,對條款中的個人所得稅進行自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