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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民韓先生注銷手機号後,申請退回3500元餘額,卻被告知“隻有在移動櫃台現金繳費才能退現”。長春市消費者協會介入後,幾番努力,經過長達4個月的艱辛維權,韓先生才得到退款。同是長春市民的張女士在今年9月也向該市消協投訴了類似事情(11月11日《工人日報》)。
按理說,給自己手機賬戶充值,錢沒用完,注銷号碼後申請退款理所應當,可為何韓先生、張女士卻為此事幾經周折?在當地消協介入後,兩起投訴均得到解決,餘款也已退還到賬,但這其中的問題仍需我們以法治的眼光評評看。
據報道,韓先生在要求退還剩餘話費時,移動公司營業廳工作人員稱,客戶非通過中國移動渠道充值的話費均非自有财産,客戶無處置權與支配權,移動自動享有該種話費的處置權。隻有在櫃台以現金方式存繳的話費可退現,其餘隻可轉入在長春的其他移動号碼中。
那麼對所謂的“非通過中國移動渠道充值的話費”,用戶就真的沒有處置權和支配權了嗎?根據電信條例規定,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這其中并未限制用戶交費的渠道。筆者還查閱了有關電信服務公司的内部規定,也未發現有交費渠道的限制和要求。
根據民法總則相關原則,隻要用戶是通過合法渠道進行的交費均應享有相關合法權利。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所以,移動公司營業廳對韓先生的回複并不準确。
那麼移動公司為何會對部分話費退款提出異議?這是因為部分電信服務商為推廣業務,對一些選擇固定金額充值的用戶提供了話費減免優惠。筆者查詢了部分電信服務企業手機客戶端充值規定,如某電信服務企業在其手機充值頁最下端的“溫馨提示”中有如下表述:若您充值時選擇的是固定金額充值,則銷戶時不能退現金,僅能退充值卡。就此而言,當用戶選擇該項優惠服務則意味着選擇接受了電信服務商對退還話費方面的限制性要求。所以,電信服務公司若據此作出對部分話費退還方式的限制,尚有一定道理。
所以,問題本身并不在于剩餘話費該不該退,而在于根據充值協議,哪些話費可以退還現金,哪些話費需要通過其他方式退還。電信服務企業通過後台數據是完全可以甄别的。目前,當地移動公司已對相關規定進行了調整,韓先生與張女士的“周折”也算告一段落。《攜号轉網服務管理規定》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用戶對電信服務方的選擇将更加多元。随之而來的将是部分攜号轉網用戶的話費轉結。一方面,電信服務企業應對規定要求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更加明确的規定,充分考慮用戶合法權益和便利,特别是對于一些限制性規定應當在明顯位置标注或告知;另一方面,用戶也應當遵守與電信服務企業間的協議,共享電信服務升級所帶來的便利。
新聞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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