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我國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法流轉,流轉方式主要包括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其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五大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因此,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内以合理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是土地流轉時也必須遵循法定的各項原則,以促進土地合法有效流轉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