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作為名義股東,一般來說是不需要承擔債務責任的。當然,如果不願繼續作為挂名股東,應該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的登記。
【法律依據】《公司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前款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内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