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權使用許可方式有:
1、普通許可:即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内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标。同時,許可人保留自己在該地區内使用該注冊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标的權利。
2、獨占許可:即在規定地域範圍内,被許可人對授權使用的注冊商标享有獨占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許可給第三人,許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該地域内使用該商标。
3、排他許可:在此種情況下,除許可人給予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權利外,被許可人還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即許可人不得把同一許可再給予任何第三人,但許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冊商标的權利。排他許可僅僅是排除第三方在該地域内使用該商标。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标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标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标的,許可人應當将其商标使用許可報商标局備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