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辦理退休手續,可以找勞動仲裁委員會解決争議。勞動仲裁委員會分情況具體處理:
(1)對符合退休條件的職工,應要求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及時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2)對符合退休條件,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并緻使職工未能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認定該職工仍屬用人單位的職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該職工與其他職工同等的待遇。
(3)對符合退休條件,由于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給職工辦理退休手續,職工繼續在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
(4)對于經調查确認職工未辦退休手續,企業應支付而未支付職工工資超過3個月的,可以适用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争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決問題的複函》,裁決企業先支付職工工資。
《勞動法》第28條,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争議,如果屬于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受案範圍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