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商隐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期房;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三)“售樓宣傳單”的法律效力;
(四)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五)定金風險。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開發商隐瞞無開發資格或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銷售期房;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
(三)“售樓宣傳單”的法律效力;
(四)開發商對房屋設計單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五)定金風險。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銷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地産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地産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擅自銷售商品房的,責令停止銷售活動,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