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已“着手”實行犯罪是犯罪未遂與預備犯區别的根本标志。預備犯是“準備實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開始實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時間上是“已開始實行犯罪”。由此可見,正确區别是“準備實行犯罪”還是“開始實行犯罪”,對正确認定預備犯還是犯罪未遂十分關鍵。通俗地講,也可以把預備犯視為預備過程的“未遂”,或未能進行到着手(實行犯罪)程度的“未遂”。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