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因公司設立、确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