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訴訟一般時限:簡易程序3個月内審結,普通程序6個月内審結,特殊情況下有延長的規定;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内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二審審限一般3個月,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适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适用二審程序的審限;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