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為七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使用期五十年,而房屋的産權是永久的。由于房屋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所以,土地的使用期會随着房屋的使用期延續下去。
無論50年産權和70年産權,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從屬于土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從開發商與國土和房産部門實際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那一年開始算起,購房人實際上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可提前一年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請,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續期的應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收回的,也要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