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間的收養,感情基礎相當牢固,并可進一步穩定雙方的家庭關系。所以,《收養法》第7條放寬了這類收養的條件。其放寬之處在于:
(一)被收養人可以不滿14周歲的限制,即被收養人可以超過14周歲,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為送養人的生父母即使沒有撫養子女的困難,也可以将子女送養;即使被收養人不屬于生父母沒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被送養。
(三)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女兒時,可以不受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的限制。
(四)華僑收養三代以内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