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标準有:
1、按用人單位原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确定;
2、法律規定了明确補償标準的,按該補償标準确定;
3、不能确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确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