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買保證金是指在招拍挂出讓活動中,由參加招拍挂出讓活動的投标人或競買人向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國土部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預交保證金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拍賣不動産、其他财産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産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競買保證金是指在招拍挂出讓活動中,由參加招拍挂出讓活動的投标人或競買人向作為出讓方的市縣國土部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
預交保證金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中能找到相關的規定,該司法解釋的第十三條規定:拍賣不動産、其他财産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産的,競買人應當于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